• 发布时间:2024-09-27 06:41:27•浏览次数:145
“父老乡亲们,本超市开业大酬宾。即日起,每天前100名顾客,凭当日任意金额收银小票,免费领取鸡蛋10个。”
近日,四川南江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酌定排队领鸡蛋的顾客杨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由某购物超市承担30%赔偿责任,即94,975.2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99,975.23元,原告林某、林某某(杨某某孙子、孙女)自负70%责任即221,608.87元。一审判决后,二原告与被告某购物超市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9月5日早晨,原告林某、林某某的祖母杨某某到被告某购物超市门外排队参加该超市组织的“每天前100名顾客凭当日任意金额收银小票免费领取鸡蛋10个”活动。因未到超市营业时间(上午8点),杨某某遂与其他数十名顾客自发在超市门外排队等候超市开门营业。7时11分,在超市部分工作人员开门做营业准备时发生人群拥挤事件,杨某某被所站队列前面的人群向后推挤仰面倒地,致头部摔伤,经医院抢救,于同月10日宣布临床死亡,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6,584.1元。后双方就赔偿责任无法协商一致,二原告遂诉至南江法院。
南江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虽受害人杨某某排队地点在超市门外且在超市营业时间之前,但基于超市地理位置的限制,在超市门外排队的群众其目的就是参加超市组织的抢购活动。而且,在营业时间之前排队亦是因为超市组织的本次促销活动仅限前100名消费者享有购物优惠,故而,受害人杨某某排队的地点及时间符合常理,被告某购物超市应当预料到此种情形的发生并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此同时,受害人杨某某时年已满84周岁,应当预见在拥挤的队列中参与抢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四川南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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