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4-09-14 02:34:41•浏览次数:143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于6月26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财务造假五大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其中,东某证券和招某证券两家券商被点名,前者涉及严重违反注意义务,未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调查,后者涉及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有一会计所为涉案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4.9亿余元。还有一资产评估事务所,将市场价格约3840万元的大厦,评估价调高至7882.1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最终,案例中涉及的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均因各自过错被给予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
案例一(民事)
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投资者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昌某股份公司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大某会计师事务所、东某证券分别在10%和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民事)
2014年,中某某股份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某某技术公司的100%股权。2014年4月25日、8月8日,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某某技术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并对其作出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审核,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2014年6月10日,招某证券公司出具关于该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承诺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理由确信重组报告书符合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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