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4-08-17 09:51:41•浏览次数:137
5月6日,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丰市监处罚﹝2024﹞210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江苏官网载明: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从事电动车行业的经营者,应该对行业内的规则有所知晓,在生产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电动车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为提高在淘宝平台销量排名,扩大自己店铺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关注度,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编造销售状况,从而达到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提高自己竞争优势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当事人组装生产的各型号电动四轮车,在产品及产品合格证上未标明产品应有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的规定; 3、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电动四轮车造型仿卡宴、宝时捷、玛莎、吉普、路虎、坦克等名牌车型,更有车身标注有近似知名品牌LOGO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并向我局如实提供证据,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将案涉商品生产方涉嫌违法线索移交至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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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4日,法定代表人刘敬龙,住所:徐州市丰县赵庄镇孙庄13号。(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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