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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纳入法定许可模式刍议

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纳入法定许可模式刍议

发布时间:2024-07-16 22:00:34•浏览次数:780

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引擎,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生产和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7月3日,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上,多位学者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其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为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归属”等热点话题成为了与会者热议的焦点。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表示,现阶段人工智能系统只能按照指令执行任务,缺乏真正的创造能力。系统生成的内容本质上是数据元在算法规则下的重新排列组合,“由于组合方式数量庞大,已经超出了人脑的记忆和处理能力极限,因此理论上可以认为系统生成的内容具备独创性,可以被视为作品”。

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也表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价值和相对稀缺性,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表现形式上符合“作品”的特征,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认定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业内普遍认为,在法律规则层面,应根据主体的实际独创性贡献来确定权利归属。冯刚认为,从行业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种确定归属的方式:一是由于市场结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商通常处于垄断地位,可以通过格式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二是提供商之间的竞争以及对垄断协议的监管将促使格式合同在利益平衡方面更加合理;三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格式合同被司法机关认可并最终成为行业惯例。

谈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冯刚表示,一方面是显著署名义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应要求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显著标识,国内外均有类似规定;可以考虑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法定许可模式范围。AIGC在输入端需要海量数据进行训练,如果要求训练数据必须获得授权,将会产生巨大的成本。

目前学界多支持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观点,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法定许可模式范围,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利益平衡。

当前,人工智能需要海量数据“喂养”,随之而来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业内外的关注。

冯刚对此表示,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涉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除非构成合理使用,否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限制或例外的具体情形,但数据训练行为并不属于列明的情形。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中的“四要素”规则,大模型数据训练过程中的复制行为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

拨打服务热线后的评价
超帅先生2024-08-08

维修师傅服务态度很好,快速的解决了问题,维修速度很快很专业

猫~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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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火(匿名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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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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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雯吖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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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童年2024-04-01

已修好,师傅服务周到,态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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