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4-09-15 15:27:59•浏览次数:161
8月16日,金融监管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并设定一年过渡期。在此期间,不符合《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须完成整改。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确立了依法合规等五大原则,强调金融机构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具体要求包括在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等。这些措施旨在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水平和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五大原则
《办法》确立了依法合规、全面覆盖、独立权威、权责清晰、务实高效等五大原则。
深化合规文化建设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应深化合规文化建设,树立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观念。合规责任为全体员工共同承担。通过构建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文化氛围,促进金融机构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办法》第二部分为合规管理职责。该部分明确了董事会及高管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设置与职责,以及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功能,包括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等,并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负责人、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但金融机构行长或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时,不受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要求限制,无需取得金融监管局或其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许可。
《办法》明确,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可能与合规管理职责产生冲突的部门,如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等。金融机构行长或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或总经理兼任合规官除外。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总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需要,金融机构还应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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