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4-07-04 00:26:40•浏览次数:151
6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大有能源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疏漏。
具体而言,2024 年 5 月 28 日,大有能源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两项会计差错:
一是千秋煤矿自 2023 年 7 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外销售。公司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综合判断上述掺配销售业务具有代理人特征,不承担主要转让商品责任。在 2023 年年报中,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
二是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存在偏差,导致部分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针对上述会计差错,公司对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共调减营业收入 372,833,796.61 元(占原营业收入的 7.54%);调减营业成本 372,833,796.61 元(占原营业成本的 7.56%)。
2023 年 4 月 15 日,大有能源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就被告义海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义海能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共计约 10.30 亿元,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金额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7%。2024 年 5 月 21 日,大有能源披露的《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
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披露判决结果,直到 2024 年 3 月 30 日才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及时公开重大诉讼进展。
2024 年 4 月 20 日,大有能源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二审进展,直到 2024 年 4 月 20 日才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大有能源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时任财务总监谭洪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交所决定对大有能源以及谭洪涛、张建强给予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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