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4-10-02 12:25:40•浏览次数:123
9月29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台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用于市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运营管理等工作,《细则》即日起开始实施。
关键词:申请
一个家庭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在中心城区工作的规定。
1.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五)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中心城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关键词:配租
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
《细则》指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方式新筹集的房源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或者按序轮候方式配租,腾退房源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
公开摇号方式配租是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通过电子摇号系统进行配租,根据房源和优先对象申请占比情况确定一定比例房源面向优先对象优先摇号,剩余房源面向其他普通对象摇号配租。优先摇号未获得配租的优先对象,也可以参加普通对象的摇号配租。
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是对申请人按照选择的地点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腾退房源采取按序轮候配租,申请人先按申请年度先后排序,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
《细则》实施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采取摇号方式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其后提交申请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同一申请年度中,既有摇号排序又有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序的申请人时,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序的申请人分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分别排在摇号排序的申请人之后。
腾退房源按腾退时间先后确定配租顺序。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定期组织配租,房源满足承租人换租需求后剩余房源配租给申请人。
轮候期间,申请人因增加配偶、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变更户型的,或因家庭人员死亡、离婚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申请变更户型的,轮候顺序调整到同一申请年度相应类别末位申请人之后;其他情形变更申请小区或户型的,按照申请变更的时间重新排列轮候顺序。
关键词:退出
拖欠租金等情况应当腾退公租房
《细则》指出,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1年,最长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二)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三)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承租人违反以下规定将终止合同,退回房屋,同时承租人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拖欠房屋租金;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1号)同时废止。
上游新闻记者 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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